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首次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
發布時間:2022-09-25 20:27:50
9月16日,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通過電子方式,成功送達一起交通行政執法案件執法文書。這是自《行政處罰法》修訂以來,廈門市交通執法部門首次采用電子送達方式,成功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2022年9月16日上午8時,市交通執法支隊直屬大隊執法人員在湖里區金綠廣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廈門某旅游客運公司使用非營運車輛參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后,立即前往該旅游客運公司跟進調查。在走訪調查該客運公司的過程中,該公司代表也承認知曉當天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并表示后續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接收相關法律文書,主動留下接收文書的郵箱地址。執法人員在取證完畢之后,經由法制審核等行政執法流程,依法對該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做出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后結合該公司的意愿,于9月16日11時47分,成功通過電子送達模式向該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據相關執法人員介紹,“我們在通過電子送達模式之前,已對文書進行掃描加密,結合國家授時標準時間戳,進而確保文書的唯一性以及電子送達的真實性?!?/p>
據了解,近年來市交通執法支隊一直積極探索電子送達模式的實際應用,電子送達作為新型送達方式,與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傳統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過電子送達方式,既為行政相對人節省往返的時間和精力,也充分保障相對人的訴訟權利,大大提高執法效率,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還有力降低防疫風險?!眮碜允薪煌▓谭ú块T相關負責人表示,電子送達方式也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少跑腿,今后將繼續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通過電子接收的方式,進行后續執法環節處理閉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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